5.本科目应按燃料的类别、规格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6.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燃料的实际(计划)成本。
第30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各种材料、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的实际成本。
2.单位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可增加“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
3.购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5.本科目应按材料保管的地点、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6.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的实际(计划)成本。
第3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值。
2.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及类别,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3.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调拨价及运输费、安装费等记帐。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帐。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净支出的改扩建费用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固定资产增加时,分别情况作如下核算:
(1)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2)按规定用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4)盘盈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5.固定资产减少时,分别情况作如下核算:
(1)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转销时,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出售固定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基金”、“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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