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单位在办法实施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第11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1.本科目核算单位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发生盘盈财产时,借记“材料”、“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盘亏、毁损财产时,借记“折旧”科目和本科目,贷记“材料”、“固定资产”科目。
3.盘盈、盘亏、毁损的各种财产经批准转销时,按下列规定核算:
(1)盘盈的财产转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2)盘亏、毁损的财产转销时,借记“经费支出”、“应收及暂付款”、“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回报废、毁损财产的残值,借记“材料”、“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收到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费支出”“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5.本科目期末如有借(贷)方余额,则为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净损失(溢余)。
二、资金运用类
第2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各种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业务支出范围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费用要素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经费结余”科目,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02号科目 专项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单位为进行各种专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数。
2.发生专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及暂付款”等科目。
3.专项工程完工后交付验收使用时,借记“专项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每一工程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203号科目 应收及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应收或暂付的款项。
2.发生应收或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款项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收或暂付款额。
第204号科目 借出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借出的各种资金。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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