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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部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失效]

  一、资金来源类
  第1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单位收到部拨入的当年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经费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第102号科目 专项拨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拨入的有专门用途的款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单位用拨款购入设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专项拨款累计数。
  5.本科目应按拨款种类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3号科目 应交规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按规定应交部的各项规费收入,如船舶港务费、港务监督管理费、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等其它收入。
  2.收到规费款项或取得收讫规费款项凭证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及暂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向部解缴规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规费收入。
  4.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各项规费收入。
  第104号科目 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存等款项。
  2.收到其它单位或个人应付、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退还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退还的应付及暂存款数额。
  第105号科目 借入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金融机构或其它单位等借入的各种款项。
  2.取得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借款利息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第106号科目 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单位全年预算执行结果。
  2.期末结帐时,应将“拨入经费”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应按一定的比例进行“三金”分配,如发生借方余额,则由以后年度结余或从专用基金中弥补。
  第107号科目 流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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