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部分)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1996年8月13日 交通部交财发[1996]
723号文发布,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海(水)上安全监督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促进海(水)监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行政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本办法;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性收费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做好收入报解结算;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真实、客观地记录、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第六条 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
第七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 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向部报送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