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行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6日 交通部交财发
〔1996]717号文发布)
为了促进各省市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部决定,1996年继续实行车购费收入分成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继续实行全额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不变(同前两年)。
二、下达你单位1996年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计划数为 万元。为鼓励创收,对你单位超计划收入部分,另奖励分成10%。
三、分成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1996年分成资金仍按《
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交财发〔1994〕852号)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
四、预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