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6年6月12日 交通部交水发
[1996]575号文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对外开放的总格局基本形成,这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到1995年底,经我部批准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船公司为290家,运力达2350万载重吨;批准国际船舶代理公司161家;批准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13家、22家分公司;批准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办事处268家;批准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船公司1300多家,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公司5100多家。由于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发展较快,而立法和管理措施相对滞后,水路运输市场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从事国际、国内运输的船公司数量增长较快,但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低、安全意识薄弱、船队构成和航线分布不合理、船舶利用率低、老龄船和超龄船多、技术装备差;有的船舶代理公司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代理外国籍船舶,有些船舶代理公司不按国家规定向外国商船征收运费税,以此作为竞争手段,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由于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较乱,一些外商驻华办事处、代表处及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给回扣、杀价等非法手段揽货、倒买货源,使得遵纪守法的船公司经营越来越困难;目前因我国航运市场法制不健全,又疏于管理,有的外国船公司使用我国国内船公司的船舶,变相经营我内河、沿海支线运输,并采用杀价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搞竞争;由于国内运力大于运量的矛盾突出,企业间压价竞争现象也比较严重,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亏损企业增加;有的客运公司不择手段追求利润,客运服务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旅客投诉举报信增多。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治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为此,提出以下措施:
一、部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暂停审批筹建从事国内沿海、内河及国际海上运输的船公司(包括扩大经营范围的公司)、港澳运输的船公司及新增加运力的申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作好宏观调控工作。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提出的船舶安全要求,在国内外货物运输量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今后虽然船公司不能新增加运力但可以更新老旧船舶,调整船舶构成,以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贸易增长及人民生活对运输的需求,更好地适应水运市场需要。除经我部批准的购买二手船、新造船,一些特殊用途的船舶(救助打捞船、工程船、冷藏运输船)以外,不再审批新增运力。对内地与港澳间运力(包括外国船公司的船舶)的增加要严格控制,一般不予审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新增运力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购造船的规定,严禁老龄船、超龄船、退役船、废钢船参加国内外客货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