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28日 交通部交公路发
〔1996〕447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我部于1995年6月召开全国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广东、上海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发布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海南、新疆、云南等十多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责,并经上述地区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努力,使这项难度颇大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目前有些省份如福建、天津、贵州、陕西、宁夏等,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交通厅(局)的工作力度不够以及管理体制不顺,行动甚为缓慢;有些省份虽经省人民政府协调,并已明确职责分工,但又出现反复,使工作的开展遇到很大的困难。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公安、交通两部门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有关驾驶员培训条款的执行机关问题认识不一致。为此,1995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经初步协调后告知我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目前正着手修改
《条例》,其中包括驾校和驾驶员培训等有关问题。对
《条例》修改之前的执行机关问题将进一步协调。我部认为:在新的规定颁布之前,尚在继续执行的原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执行机关,应随国务院对职责的重新调整和划分而转移,即有关驾驶员培训阶段的条款,应由交通部门负责实施。
当前,我们一方面要认真地做好协调工作,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尽可能理顺关系;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尽快地使工作走上正常的轨道。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做好汽车驾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国务院赋于交通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引起各级交通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有的地方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已经出现空档,出现了较为混乱的状况,久拖不决,将会更加贻误工作。因此,必须进一步引起重视,统一思想,履行职责,尽快扭转这种被动局面。至今尚未明确职责的省厅,要主动向省(市)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尽早明确;交通厅(局、委、办)内部体制不顺的要及时调整。要避免出现驾驶员培训工作无人管理的状况,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