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汽渡船舶长江干线航养费问题意见的函
(1996年4月30日 交通部交函基
〔1996〕169号文发)
长江航道局:
近来有关省市对汽渡船舶缴纳长江干线航养费问题提出异议,拒绝履行缴费义务,影响了正常的征费秩序。对此类问题,部曾以交函工〔1994〕90号文答复江苏省交通厅。为统一认识,规范汽渡船舶航养费的征缴行为,现将部对该问题的意见重申如下:
一、根据《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五条规定,汽渡船舶应是长江干线航养费的义务缴费人,其航养费由长江干线航养费征稽机构直接征收。
二、汽渡船舶的长江干线航养费的缴纳标准按《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