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附件一
“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9日 交通部交水发
[1996]390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部属及双重领导各港务局:
1月3日,我部曾发布了《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交水发[1996]16号)。现根据各单位对该规则附件一“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的意见,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集装箱货物运单由原来的四份增加二份,共六份。增加的二份分别是,一份为承运人联,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章后交承运人存查;一份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存查联。
二、原托运人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费后作为发货人的收据。其具体事项可按《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