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本规则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
(3)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规则。
(4)本规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2.在附则Ⅱ现有规则中增加下列第15条:
“规则15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
(1)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
(2)在本规则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
(3)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规则。
(4)本规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的修正案
3.在附则Ⅲ现有规则中增加下列第8条:
“规则8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
(1)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
(2)在本规则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
(3)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规则。
(4)本规则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的修正案
4.在附则Ⅴ现有规则中增加下列第8条:
“规则8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
(1)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垃圾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
(2)在本规则第(1)段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