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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I、II、III和V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附则
 Ⅰ、Ⅱ、Ⅲ和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 交通部交函外
 [1996]146号文发布)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4年11月召开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见附件)。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截止1995年9月3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73/78防污公约》第16(3)(C)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1995年9月3日被视为接受,并于1996年3月3日生效。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且我国已接受了上述四个附则,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Ⅱ、Ⅲ和Ⅴ的修正案
        《78/78防污公约》附则Ⅰ和Ⅱ的修正案

  1.在附则Ⅰ现有规则第8条后增加下列第8A条:
  “规则8A
  港口国监督操作性要求
  (1)当一艘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油污染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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