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颁发、换领
经营许可证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15日交通部交水发
[1996]225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按照外经贸部、
交通部《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资发第786号)第
五条(三)项的规定,交通部应向外国申请者颁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及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交通主管部门了解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要积极予以配合。
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定服务合同业务活动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交通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其从事上述四项业务的资格自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交通部将通知有关部门注销该公司经营资格。
三、申领和换发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一)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1.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影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3.近三年经营情况的报告;
4.海运提单样本;
5.航行中国港口与境外港口间的运价本。
(二)换发经营许可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应报送的文件:
1.企业申请换证的报告;
2.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正本;
4.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