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各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复查结果,报交通部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交工发〔1992〕66号文发布的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单位
姓名
申报监理行业
申报监理专业
申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印制
年 月 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
填写说明
1.申请者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表中“拟申报监理工程师资格形式”应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3.监理业务范围见下表:
4.表中监理业务培训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地点、授课单位,本人参加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5.表中监理资格考试情况应逐一填写所参加监理资格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