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
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6年1月1日 交通部交安监发
〔1996〕1号文发布)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部决定,对《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0年第25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改为:
内地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就近在一类开放港口口岸或可进行船舶全部出境检查的二类开放港口口岸接受检查,由国家设置或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