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车购费统计指标按统计内容划分为收入统计指标、管理统计指标和费政统计指标。
车购费统计指标及其计算口径见附件一。
第八条 车购费统计报表是反映车购费征管单位在报告期内征收和管理情况的重要资料,是考核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和编制下期计划的重要依据。车购费统计报表分为定期报表和不定期报表。
一、定期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具体种类如下:
编号 报表名称 报告期
车购费统计01-1表 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月报 统计月报表
车购费统计01-2表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 进度统计月报表
车购费统计01-3表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月报 分析统计月报表
车购费统计01-4表 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季报 统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1-5表 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季报 (明细)统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2-1表 车辆购置附加费票证统季报 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2-2表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稽季报 查统计季度报表
车购费统计03-1表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单位年报 基本情况统计年度报表
定期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
二、不定期报表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布置一次性统计或虽多次性但不定期进行统计的报表。
第九条 定期报表报送时间:县、地、省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应分别于月度终了后3日、5日、10日内(遇有法定节、假日可依次顺延,下同)上报统计月报;分别于季度终了后5日、10日、15日内上报统计季报;分别于年度终了后10日、20日、30日内上报统计年报。
第十条 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
未经批准,车购费统计人员或其它有关人员不得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各省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