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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五、在拟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全部公路资产中,凡以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包括中央其它国家资金,下同)投资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用有关规费(包括地方其它国家资金,下同)投资形成的公路资产,其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全部界定为国家股。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上,分别记名为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持有的股份。
  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财产出资形成的公路资产,其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全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上述投资单位持有的股份。
  六、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投资形成的国家股由交通部暂委托相应的投资机构持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用有关规费投资形成的国家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暂委托相应的投资机构持有。同时,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委托持有的国家股权分别实施监管,并与被委托持有国家股权的投资机构具体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的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七、由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投资形成的国家股股利收入,经交通部批准,原则用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及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八、对含有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投资建成的公路资产,进行重组发行股票上市,在设立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应由发起设立上市公司的公路经营公司,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向交通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资产评估立项后,由公路经营公司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九、对含有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投资,形成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应由发起设立股票上市公司的公路经营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并通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报经交通部提出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
  十、过去有关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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