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7日 交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交财发
〔1996〕866号文联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近年来,一些单位在对公路资产进行重组,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外资股(B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时,遇到了国有股权(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此,现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4〕81号)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精神,结合形成公路资产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我国目前对公路产权管理的现状,对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路资产(不含关系到“国家或区域政治、军事”的公路,下同)泛指:全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40公里四车道以上的公路路段及500米四车道以上独立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
二、以公路资产进行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路经营公司,按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报批手续。
以公路资产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以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股,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
三、在确定股份有限公司对收取公路资产车辆通行费的经营期限时,应由公路经营公司在分析公路资产的竣工决算成本、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市场物价指数的变化,以及预测车流量和募集资金额等多种因素的前提条件下提出,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四、对尚未还清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建成的公路资产,重组发行股票上市前,应报原批准利用外资贷款的部门同意,并得到对外“窗口”部门商境外贷款机构认可后,方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