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在终止国际招标业务后的一个月内,应将证书交回外经贸部。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资格申请或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三)在招标业务中有下列违反1号令行为的;
1.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2.未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评标规则评标的;
3.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
对外贸易法》、1号令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处罚
(一)属第十九条(一)款者,取消申请或暂停一年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二)属第十九条(二)款者,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三)属第十九条(三)、(四)款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四)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国际招标资格。
(五)一年内累计三次不按规定逐月上报统计资料的,暂停其招标资格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 招标业绩一览表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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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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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际│国内│国际│国内│国际│国内│国际│国内┃
┃ │招标│招标│招标│招标│招标│招标│招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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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项目(个)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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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金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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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 │ │ │ │ │ │ │ │ ┃
┃其中: ├──┼──┼──┼──┼──┼──┼──┼──┨
┃国内中标金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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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节汇(资)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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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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