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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在终止国际招标业务后的一个月内,应将证书交回外经贸部。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一)资格申请或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三)在招标业务中有下列违反1号令行为的;
  1.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2.未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评标规则评标的;
  3.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对外贸易法》、1号令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处罚
  (一)属第十九条(一)款者,取消申请或暂停一年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二)属第十九条(二)款者,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三)属第十九条(三)、(四)款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四)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被视为自动放弃其国际招标资格。
  (五)一年内累计三次不按规定逐月上报统计资料的,暂停其招标资格一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          招标业绩一览表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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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际│国内│国际│国内│国际│国内│国际│国内┃
┃          │招标│招标│招标│招标│招标│招标│招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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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项目(个)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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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金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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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      │  │  │  │  │  │  │  │  ┃
┃其中:       ├──┼──┼──┼──┼──┼──┼──┼──┨
┃国内中标金额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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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节汇(资)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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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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