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在申请或预申请国际招标资格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初审函件。
(二)申请书。内容包括:组建时间、人员结构情况,专家支持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国际、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三)招标机构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注册机关的确认章)。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一)及分项表(附二、三,以统计月报为准)或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四)。
(七)近三年外贸500强排列次序和进出口金额。
(八)机构设置表(附五)。
(九)其他有关招标机构的文件。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接到招标机构符合要求的资格申请后,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由外经贸部颁发《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或《国际招标资格乙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对预申请乙级资格的招标机构,经外经贸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颁发《国际招标资格乙级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资格复审、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每三年对招标机构的资格进行复审。对符合其资格等级证件的,重新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后的第一个月向外经贸部提出复审申请。外经贸部接到招标机构符合要求的资格复审申请后,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核。
第十七条 资格复审所需申报的材料,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款申报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在变更机构名称时,应向外经贸部申请更换证书;招标机构在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外经贸部重新申请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