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招标机构资格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必须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三)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五)具备编制中、英文招标文件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甲方招标资格,除具备第六条款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或具有五年以上外贸经营权,且进出口商品主要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
(二)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平均外贸进出口总额在8亿美元以上,或近三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累计在1.2亿美元以上(以1号令附件二“评标报告”中预计合同价为依据,下同)。
(四)中级职称及以上外贸专业人员、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
第八条 甲级招标机构,可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和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具有与国外中标厂商签订招标项下合同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九条 申请乙级招标资格,除具备第六条款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或具有三年以上外贸经营权,且进出口商品主要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平均外贸进出口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或近三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累计在5000万美元以上。
(四)中级职称及以上外贸专业人员、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60%。
第十条 乙级招标机构,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
第十一条 近三年机电产品国内招标业绩累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机构可预申请乙级资格。当第一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2000万美元时,可正式申请乙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