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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关于印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9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招标机构:
  为建立良好的招标竞争机制,保障国际招标规范有序进行,现将《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标机构的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招标竞争机制,保障国际招标规范有序进行,维护招标的公开、公开、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和从事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机构。凡从事上述业务的招标机构均实行资格审定制。
  第三条 招标机构资格审定是指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审定和定期复审。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招标机构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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