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如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国有或集体控股的证明(原件);
(五)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经登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外经贸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七、外经贸部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每半年将登记情况汇总报外经贸部,同时抄送科学技术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格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 ) 登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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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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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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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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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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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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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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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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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经营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
┃ 范 围 │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
┃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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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进出口商品 │ ┃
┃ 目 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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