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继续抓紧
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外经贸人发第346号 1999年6月10日)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继续
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此文件精神执行。
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近些年来我部曾先后数次发文,要求各单位重视此项工作,及时为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同志办理退(离)休手续,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请各单位在接到此文件后再对本单位的退(离)休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对已达到退(离)休年龄而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同志,要尽快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今后,对存在有不能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现象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此外,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干部退(离)休前谈话制度的通知》(1996年外经贸人发第91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离)休同志的谈话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继续抓紧办理干部
退(离)休手续问题的的通知
(组通字〔199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国务院机构改革已基本结束,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陆续展开,为配合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继续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5年3月下发的《关于
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规定,抓紧为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已退出领导工作岗位,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办理退(离)休手续。
二、凡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现职领导干部,在呈报免职时,应一并提出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