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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关于
 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的通知
 (〔1999〕外经贸人发第223号 1999年4月6日)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经贸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代表处:
  为进一步提高驻外经商机构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经部领导批准,并经参赞会议讨论,根据不同地区、国别的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特分类设立了重点经商处(室)。
  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重点经商处(室)的通知


  根据外经贸形势发展和继续深入贯彻“大经贸”战略的需要,为进一步明确驻外经商处(室)的职责任务,发挥经商处(室)在参与、支持、服务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依据“廉顾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特分类设立重点经商处(室)。
  重点经商处(室)应把加强两国经贸关系放在首要位置,在加强调研工作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扩大两国经贸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根据驻在国政治经济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在部分业务工作上取得较大成绩。
  重点经商处(室)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重点调研处、重点贸易发展处、重点引资处、重点援外处、重点合作处、重点科技进出口处、重点中资企业管理处、重点机电处等,其主要职责任务如下:
  一、重点调研处的职责任务:
  (一)密切关注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走向,研究驻在国经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发展变化情况,为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及为处理双边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有时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驻在国及其所在地区市场情况,为企业提供商情服务,为双方企业经贸合作牵线搭桥,帮助和指导我国大中型企业进入,维护和开拓驻在国市场;
  (三)为与驻在国双边经贸谈判、召开双边混(联)委会、政府代表团互访做好准备工作,对会谈、谈判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四)积极主动与驻在国经贸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和协调,加强双边经贸政策接轨,逐步拓宽、加深两国经贸信息往来的渠道;
  (五)紧密联系各地区司和业务司,由地区司归口提出具体调研课题、建立专门机构、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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