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经济特区企业的化肥进口管理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化肥进口管理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
附: 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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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进口企业: │2、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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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用户: │4、有效截止时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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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贸易方式: │8、出口国(地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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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汇来源: │9、原产地国(地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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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关口岸: │10、商品用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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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品分类: 商品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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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品名称│13、单位│14、数量│15、单价│16、总值│17、总值折美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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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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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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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总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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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备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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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省级计委或经贸委盖│21、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22、外经贸部盖章: │
│章: │盖章: │ │
│ │ │ │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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