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发第27号 1999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现将《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
附件: 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化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重要商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化肥进口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进口管理机制,维护化肥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和国内营销秩序,根据《
对外贸易法》、《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化肥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化肥进口的总量平衡工作。外经贸部负责化肥进口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的精神,加强化肥进口代理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
第三条 外经贸部在不突破化肥进口平衡总量的情况下,负责调整计划。超过进口计划总量的调整,外经贸部在征得国家经贸委同意后下达。
第二章 代理进口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进口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有资格从事自营或代理化肥进口的外经贸企业。
第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化肥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