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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发第27号 1999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现将《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

附件:        化肥进口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化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重要商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化肥进口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进口管理机制,维护化肥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和国内营销秩序,根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化肥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化肥进口的总量平衡工作。外经贸部负责化肥进口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的精神,加强化肥进口代理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
  第三条 外经贸部在不突破化肥进口平衡总量的情况下,负责调整计划。超过进口计划总量的调整,外经贸部在征得国家经贸委同意后下达。

第二章 代理进口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进口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有资格从事自营或代理化肥进口的外经贸企业。
  第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化肥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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