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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布《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布《输欧盟工业家
 配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发第32号 1999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为规范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工作,更好地利用这部分配额促进我对欧盟纺织出口的发展,特制定《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我国与欧盟双边纺织品协议的顺利执行,加强对协议中规定的工业家配额的管理,更好地利用这部分配额促进我对欧盟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业家及工业家配额
  按照双边协议规定,欧盟上一年度结束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供一份欧盟部分加工商和生产商的名单,名单上的企业即为本年度的欧盟“工业家”。
  协议规定输欧2类、3类、37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及5类、6类、7类、8类、15类、21类、26类和76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在各类别协议配额数量中各保留一部分,即“工业家配额”。中方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签定出口合同后,即可向中方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这部分配额。
  第二条 申请企业的资格
  凡具有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经营权的企业,如果与欧盟工业家签有协议规定的工业家配额类纺织品出口合同,均有资格申请工业家配额。
  第三条 申请程序
  1、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并在国际电子商务网和《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公布。
  2、国内在与欧盟工业家按照实际业务需要签定合同后后,将经合同双方签字和加盖公司章的合同正本报企业所属归口管理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
  3、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合同无误后,将合同正本于每月统一汇总,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申请报告一起于月底前寄送至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报电子申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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