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对各地二次分配、调整方案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获得出口配额的各类出口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配额管理商品出运情况(出口许可证编号、出口报送单号、出运数量、出口单价)报所属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进出口商会;定期汇总上报配额使用情况,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的定向检查和抽查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部委直属公司每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公司配额商品上月及累计出运情况汇总,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报外经贸部EDI中心。
第十九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部委直属公司本着提高配额使用率的原则,定期对本地区、本企业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出口商品配额使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收回已分配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并将结果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定期对各地区、各部委直属公司出口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定向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作为配额安排和调整的依据。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出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地区和企业,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取消其当年出口配额,直至取消其参加相应商品配额分配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地区和企业,取消其相应商品当年出口配额,同时按其当年配额总量的10-30%扣减其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部有权否决其二次分配、调整方案,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第九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二次分配、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年配额完成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的地区和企业,取消其下两年该配额管理商品分配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三资企业和边境小额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