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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有单项管理规定的出口商品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经营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二)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并能自觉服从行业协调。
  (三)上一年度已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其配额使用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
  (四)未获得过某商品出口配额而申请经营出口的企业,应具备所申请商品的经营能力(该公司所有商品的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资产负债情况良好,利润率较高等)。

第五章 出口商品配额调整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在每年8月31日之前,根据国内资源供应、国际市场需求和商品出口情况,确定配额管理商品调整的种类,对出口配额进行年中调整,其他时间一般不进行配额的调整,但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配额使用率低等情况除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部委直属公司须在7月底之前将配额调整建议上报外经贸部。
  第十三条 在年中配额调整时,外经贸部根据各地、各部委直属公司的申请和其出口进度、出口效益,奖优罚劣。
  (一)对于前六个月配额使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根据其申请给予追加配额;反之,不予追加配额。
  (二)对于未分得出口商品配额但申请该商品出口的地区和部委直属公司,按照上一年度该地区、部委直属公司出口总额排序,根据不低于该商品最低分配量的原则,将追加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前若干名。
  (三)具体分配办法依照本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的原则和办法,将追加配额分配给本地区各类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二次调整”)。

第六章 反馈与核查

  第十五条 各地配额二次分配、调整方案应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配额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报外经贸部EDI中心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抄送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和许可证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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