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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
 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 1999年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具体实施我部印发的《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建立科学、规范、动态、高效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体制,现将《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附件: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


             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外经贸领域“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科学、规范、动态、高效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体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确定

  第二条 外经贸部按照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需情况,制订、调整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目录,定期公布。
  第三条 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范围
  (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农副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不可再生的资源性商品;
  (三)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重要商品;
  (四)根据我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协定、协议,需要限制出口的商品。

第三章 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条 外经贸部按照《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出口商品的国内资源、国际市场容量、市场占有率以及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等情况,本着维护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定具体商品的年度配额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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