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出口商品被动配额和设限商品的对外谈判,出口商品主动、被动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分配,监督配额的使用;负责对纺织品配额许可证书的印制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七、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会同有关单位管理《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八、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加工贸易(含来、进料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进出口商品经营的协调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十、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和普惠制工作。
十一、负责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审批。
十二、联系进出口商会工作。
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简称机电司)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机电产品进出口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
三、拟定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
四、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和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指导协调和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组织协调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和建立正常进出口秩序。
六、管理和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目录;参与管理《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七、核准和管理进口机电仪产品售后维修站。
八、参与制定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
九、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工作。制定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国际评标工作,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控,并进行汇总、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发有关资料。
十一、负责组织选定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的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项目。
十二、参与机电产品进口关税税则、税目、税率的制订,参与有关国际谈判。
外国投资管理司(简称外资司)职责
一、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研究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协调制订及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的执行情况,配合条法司拟定利用外资的法律草案。
三、对外发布各部门拟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利用外资政策;汇总、发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四、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
五、负责宏观指导和管理全国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及管理工作,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外商(包括台港澳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项目、限制利用外商投资的项目、BOT项目、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分公司和法规规定由外经贸部核准的项目及上述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核准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含台港澳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