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司主管国家和地区
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摩尔多瓦、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波黑、马其顿、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欧洲联盟、比利时、卢森堡、英国、法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马耳他、德国、瑞士、奥地利、丹麦、意大利、挪威、荷兰、芬兰、瑞士、冰岛、摩纳哥、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圣马利诺、梵帝冈、法罗群岛、直布罗陀。
美大司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对主管国家(地区)的经贸政策。
二、负责主管国家(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掌握双边的全面经贸情况,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态势;协调部内外关于双边经贸关系的立场、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推动双边经济贸易发展;参与拟定有关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四、负责对主管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贯彻实施;参与管理赴主管国家(地区)举办展销会、洽谈会、招商活动和部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经贸团组;参与监督海外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参与指导部属驻主管国家(地区)贸易中心、分拨中心的工作;就对主管国家(地区)的援助工作参与提出意见。
五、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就核准在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参与提出意见。
六、参与主管地区的区域性外经贸活动,拟定有关协议。
七、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美大司主管国家和地区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萨摩亚、基里巴斯、密克罗尼西亚、马绍尔群岛、瑙鲁、汤加、图瓦卢、所罗门群岛、库克群岛、纽埃、关岛、美属萨摩亚、贝劳、北马里亚纳、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瓦利斯和富图纳、托克劳、皮特开恩、托里斯海峡群岛、伊里安查亚、墨西哥、古巴、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巴西、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乌拉圭、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海地、多米尼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卢西亚、多米尼克、巴哈马联邦、圣克里斯托弗、巴拉圭、尼加拉瓜、格林纳达、伯利兹、阿鲁巴、开曼群岛、库腊索、法属圭亚那、瓜德罗普、马提尼克、蒙特塞拉特、波多黎各、圣马丁岛、特克斯和凯科斯、圣其茨、英属维尔京、百慕大、塞班、美属维尔京、安圭拉、荷属安的列斯、约翰斯顿岛、中维岛、威克岛、豪兰岛和贝克岛、诺克福岛、美属波多黎各。
台港澳司职责
一、负责对台港澳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全面掌握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情况和信息,根据“一国两制”总方针和形势需要,研究和提出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发展战略和建议。
二、拟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经贸政策、有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经贸工作。
三、参与编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贸易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对台进出口贸易的年度计划,经贸管司总量平衡后监督执行。
四、组织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的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