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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进出口
 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1998〕外经贸机电字第25号 1998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机电外(工)贸总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进行改革,并相应调整其利率水平。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8〕191号)转发给你们,并请通知到有关企业。
  在当前外贸出口资金仍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地机电办要帮助机电出口企业用好这笔资金,积极组织企业做好出口工作,努力完成今年机电产品出口650亿美元的争取目标。
  附件:如文

附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


         (进出银计发〔1998〕第191号)

各部、室: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8〕326号《关于改革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我行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与中长期贷款利率脱钩,由人民银行确定基准利率,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分两档:第一档为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指1997年11月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制定的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机电产品)利率为5.22%;第二档为其他机电产品,利率为5.85%。两档利率均不分期限。
  三、根据我国经济和外贸出口形势,今年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暂不浮动,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
  四、此次利率调整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一、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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