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进出口
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1998〕外经贸机电字第25号 1998年8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机电外(工)贸总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进行改革,并相应调整其利率水平。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8〕191号)转发给你们,并请通知到有关企业。
在当前外贸出口资金仍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地机电办要帮助机电出口企业用好这笔资金,积极组织企业做好出口工作,努力完成今年机电产品出口650亿美元的争取目标。
附件:如文
附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
(进出银计发〔1998〕第191号)
各部、室: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8〕326号《
关于改革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我行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与中长期贷款利率脱钩,由人民银行确定基准利率,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分两档:第一档为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指1997年11月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制定的
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机电产品)利率为5.22%;第二档为其他机电产品,利率为5.85%。两档利率均不分期限。
三、根据我国经济和外贸出口形势,今年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暂不浮动,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
四、此次利率调整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一、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