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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既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行政,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部署学习的基础上,狠抓落实。要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和各类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的系统培训。各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时要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复议法的宣传,使他们了解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利,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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