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构的考试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