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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四)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资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第十三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其余师承人员经试用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考核机构按规定程序和申请条件复审合格后,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出具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考核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与技能和对考核对象的业务培训与指导能力。本地区无具备考核能力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考核机构承担该地区的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及辖区范围等由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考核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专业的医学教育专家和外聘医学专家。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则、保密、考核资料归档存放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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