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的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第七条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第八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业务水平考核中,师承人员的重点是学习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情况;确有专长人员的重点是是否具备独特专长,疗效是否明显优于同种或同类病症的其它治疗方法。
第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考核标准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
《执业医师法》第
九条、第
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本条前款的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