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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作。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虑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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