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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号)


  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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