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
高等教育培养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9〕13号 1999年7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8〕150号)有关规定,现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管理使用办法
附件: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以下简称“培养费”)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8〕15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主要是大专以上在校公费学习提前退学的学生和毕业后工作时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服务期的在职人员,在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时,所偿还的公费学习期间的部分高等教育培养费。
第三条 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偿还的培养费由其最后就读的高等学校收取;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偿还的培养费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收取。收费标准按原
国家教委《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所收取的培养费的70%须于当年12月10日前上交教育部,由教育部集中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其余30%的培养费由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