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地方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出列为国家技术创新区域试点的申请,并附“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5)科学技术部审批后,正式列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
2.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实施方案,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
3.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包括试点企业实施方案审查、日常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等。
4.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参加国家组织的关于区域技术创新工作的讨论、交流等。
第十二条 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实行动态管理。科学技术部对各试点区域进行不定期考评,对不符合要求并无改进技术的区域,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对申请试点工作验收的区域,科学技术部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进行,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批国家级技术创新工程示范区域(有关具体标准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表彰与奖励。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工作人员,科学技术部将给予表彰、奖励;各试点区域也可对在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的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分别纳入各级有关的科技发展计划,给予优先的支持,并优先推荐试点区域承担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技术创新区域试点的科技贷款力度。
第十六条 为区域试点提供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国家技术创新站点和主页,优先推荐技术水平高、实用价值大的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对区域试点组织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并为其加强国内外合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通过与有关部门、地方加强协调,制定有效的政策性措施,为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