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
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1998〕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的远景目标纲要》,积极推进大型科学仪器的共建共用,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为科学技术创新、高技术产业的形成提供良好的支撑条件,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在科技力量集中、科研基础雄厚的地区共建不同类型的大型科学仪器中心。为规范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现将《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以下简称仪器中心)的管理,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提高大型科学仪器的利用率,充分发挥中心在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中心是以大型或超大型科学仪器为核心组建的开放性的研究、服务单位,是该类仪器高水平的应用研究中心、人员培训中心和具有权威性的分析测试服务中心。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按照突出重点、加强集成、优化配置、科学利用的原则,统一协调、规划仪器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仪器中心的建立
第四条 仪器中心的建立,应依托在有条件的大学、研究所或其他单位,一般不单独新建。
第五条 仪器中心的建立程序:
一、科学技术部依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大型或超大型仪器类型;
二、协商出资部门、地方确定各方的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