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分中心和保种站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
二、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三、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育设施和检测仪器;
四、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九条 非独立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工作,由其依托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正常运行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设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确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业务目标,并对其技术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科学技术部组织实验动物方面的专家按第八条各项条件,推荐国家实验动物种子候选单位。
二、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候选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科学技术部。
三、科学技术部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答辩。
四、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四章 经费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建设费用,科学技术部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日常运行费用自行解决或由依托单位负责解决,也可以通过面向社会服务收入补充部分运行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实验动物种子供应,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系统的实验动物谱系档案,加强对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设施的监控。
第十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持不同层次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对与保种、育种工作有关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