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部门:
根据《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为加强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科学地维持和管理我国的实验动物资源,制定了《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加强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协调,择优建立各品种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必要时各品种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可设分中心和特定品种、品系保种站。
第三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科学技术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收集、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
二、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
三、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
四、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五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需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可以是依托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相对独立的实体,也可以是独立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