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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3.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4.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科技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审批入选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管理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
  4.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
  1.审核汇总本部门申报项目的经费预算;
  2.审核汇总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年度经费决算;
  3.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依托单位
  1.会同项目申请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
  5.负责管理费用的支出;
  6.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7.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8.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人
  1.会同项目依托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人员费用的支出;
  3.负责小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支出;
  4.负责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其他费用的支出;
  5.协助依托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是实行课题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其支出预算包括预备费、项目费和不可预见费。
  (一)预备费,指由科技部管理的为项目遴选、标书发布、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项目费,指项目确立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相关费。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其中项目执行人本人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核准后执行。其他研究人员的选用由项目执行人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劳务费用的支付标准也必须在招聘启事中公开,并不得突破人员费用预算总额。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注明,由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与试制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申请项目的科学家在申报书中应详细说明依托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管理费预算根据实施需要编制,一般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3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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