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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款关于扣缴地点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
 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738号 1999年11月11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文中称:铁道部自199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其发行公告称“本次债券购买者不承担利息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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