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2号 1999年10月11日)
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