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2.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其具体计算步骤及公式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征税税率和退税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税率。
(二)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问题。
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老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对其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保税区货物退(免)税问题。
对老外商投资企业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老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待该批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再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四)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问题。
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已免税“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修理修配业务退税问题。
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不退税。对其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退税税率办理退税。
(六)“免、抵”税款调库问题。
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进行调度处理。
三、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