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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正《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更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代替)

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正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1999〕061号 1999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外经贸委(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于1998年12月2日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文字有误,现将全文更正,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下简称“合资旅行社”)。
  第三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国际旅行社;
  (二)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天;
  (三)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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