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代替)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更正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1999〕061号 1999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外经贸委(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于1998年12月2日联合发布了《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该
《暂行办法》文字有误,现将全文更正,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
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下简称“合资旅行社”)。
第三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国际旅行社;
(二)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天;
(三)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