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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
 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
 (汇发(1999)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鼓励境外加工贸易和实物境外投资,支持援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下列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1.援外项目;
  2.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3.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的国内投资者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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